可再生能源范文10篇聚享游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3-14
 聚享游聚享游**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产业结构加快调整,有力拉动了能源消费增长和推动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能耗强度持续稳定下降。  **年全省能源消费量5616万吨标准煤(按当量热值计算),**时期年均增长5.8%。其中煤炭消耗量5028万吨,电力消费量74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消费量1094万吨(其中成品油642万吨),**年均分别增长3.5%、11.1%、11

  聚享游聚享游**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产业结构加快调整,有力拉动了能源消费增长和推动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能耗强度持续稳定下降。

  **年全省能源消费量5616万吨标准煤(按当量热值计算),**时期年均增长5.8%。其中煤炭消耗量5028万吨,电力消费量74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消费量1094万吨(其中成品油642万吨),**年均分别增长3.5%、11.1%、11.1%(其中成品油9.1%)。**年,全省人均能耗1.2吨标准煤,人均电耗1650千瓦时,分别比**年增加0.2吨标准煤和650千瓦时;人均能耗和电耗水平已与下中等收入国家大致相当。

  电力和石油等优质、清洁能源对煤炭的替代趋势十分明显。**年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占66%,石油占29%,电力占3%。与**年相比,煤炭下降6个百分点,石油上升6个百分点,电力下降1个百分点。终端结构中,煤炭占36%,石油占33%,电力占20%;与**年相比,煤炭下降16个百分点,石油和电力分别上升11和5个百分点。中间消费比重快速提高,**年中间投入量相当于全部消费量的68%,其中煤炭中间转换比重达60%,分别比**年高出17和14个百分点。

  能源配置向第三产业和人民生活用能比重提高方向转变,能源结构更趋合理。第一产业用能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在工业结构调整和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带动下,用能比重下降了1.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用能比重上升到11.7%,提高了2.3个百分点。人民生活用能比重基本稳定。

  全省节能工作贯彻执行《节能法》,坚持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转变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在加强能源审计和完善单耗指标管理体系上开拓创新,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增效上取得了较大成绩。

  国民经济能耗强度持续下降。**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为0.93吨标准煤,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年下降了21%,年均节能率5%。基本实现了新增能源消耗中一半靠节约的战略目标。**期间,全省共节约和少用能源约1200万吨标准煤,年均节约标准煤240万吨;**期末,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53,电力消费弹性系数为1。

  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主要产品单耗下降。**年初步估算,全省能源系统利用效率可达36%,比国家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比八五期末提高约2.5个百分点。尤其是对能源利用效率影响较大的发电效率明显提高,**期末比八五期末提高了3.5个百分点。据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调查,**年45项主要工业产品单耗指标有37项下降和持平,占82%。

  依靠技术进步,形成了较大的直接节能能力。**期间,共完成较大的节能技改项目89项,投入资金总额约6.5亿元,累计形成年节能能力约31.3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6万吨。全省共推广紧凑型节能灯328万只,节电2.5亿千瓦时。总投资1292.8万元,改造各种锅炉215台,形成年节约能力8.5万吨标煤,年节约价值3561万元,减排二氧化碳16.4万吨。

  (1)加强节能法规建设。1998年12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并于1999年3月1日颁布实施。出台了《**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了《**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法》配套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按照《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坚持把节能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引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降耗增效。通过技术推广、工程示范、项目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3)积极推广节能新产品、新设备。通过制订地方标准、加强市场监管、组织示范试点、实行奖励政策等措施,大力推广紧凑型节能灯、锅炉分层燃烧装置、变频调速技术等节能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取得了较好成效。

  (4)努力开拓节能工作新领域。对建材、化工、冶金等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强化和规范了企业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特点,确定了全省重点耗能产品单耗目录,编写了《**省主要工业产品单耗计算手册》,促进用能企业能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5)以贯彻《节能法》为重点,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坚持组织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知识,促使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观念深入人心。全省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共举办培训班30多期,培训能源管理工作者、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多人次。

  一是节能总体水平还不高,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仅为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多个百分点,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出30-90%。二是依法管理节能工作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备。三是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节能专项资金不到位。

  贯彻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和推广生物质能深化利用技术,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产业化方面取得新进展。

  1、风力发电。风力发电场总装机规模为3万千瓦,约占全国的9%。由政府贷款,引进了33台Micon600千瓦风力机,括苍山风力发电场(2万千瓦)投入正常运行,鹤顶山风力发电场(1万千瓦)即将投入运行。

  2、太阳能利用。太阳能热水器逐渐发展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行业,初具规模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超过55家,年生产太阳热水器10万平方米左右;至**年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7万平方米,**时期年均递增约3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生产快速发展,**时期累计产量2.36兆瓦,初步形成了1兆瓦的生产能力;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年产0.2万千瓦,填补了国内空白;家用太阳能电源、小功率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电视机等产品成功地应用于援疆、及国外合作项目。

  3、生物质能应用。全省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78处,总容积3.3万立方米,年产沼气865.7万立方米,可供气10379户,发电3.7万千瓦时。杭州灯塔养殖场1万立方米沼气发电的重点示范项目竣工投产,项目规模为亚洲第一。总装机容量3200千瓦的江厦潮汐电站是全国运行良好的主要潮汐发电站。

  **时期,**将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大步迈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进而带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随着加入WTO,开放型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节能降耗将成为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选择。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

  **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均能耗将大大增加,全社会能源需求量将保持较快增长。预计2001-2005年,全省能源需求弹性系数约0.50-0.55,电量需求弹性系数约0.75-0.80,石油需求弹性系数约0.70-0.75。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到2005年将超过0.7亿吨标准煤,其中电量1100亿千瓦时左右,石油1600万吨,人均能耗和电耗分别为1.6吨标准煤和2400千瓦时。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全省一次能源结构仍将维持以煤为主的格局。若维持现有的能源消费结构,预计到2005年,全省煤炭总需求量将达到6500万吨左右,这是环境容量所不能承受的。如果加强核能和天然气利用,则到2005年一次能源结构的煤炭比重有望控制在50%以内,总量5600万吨左右。

  **时期,**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调整,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将略有下降,第三产业比重将稳步提高。能源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也将表现出相同的趋势。这个变化趋势对**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重点抓好工业节能的同时,要加强第三产业的节能工作,加强能源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强终端用能管理。

  预测到2005年,全省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石油、电力、天然气的比重分别为56%、34%、4%、6%。与**年相比,煤炭比重下降10个百分点,石油、电力和天然气分别上升5个、1个和6个百分点,能源结构有较大改善。由此,国内生产总值的能耗强度将下降10%以上。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第三产业比重上升,国内生产总值的能耗强度将相应下降15%左右。

  当前**能源消耗有两大特点:一是主要产品单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年6000千瓦以上火电厂供电煤耗为每千瓦时372克标准煤,而国际先进水平为317克标准煤;吨钢可比能耗平均为736千克标准煤,而国际先进水平是656千克标准煤;每吨水泥熟料燃料消耗为128千克标准煤,而国际先进水平为107.5千克标准煤。二是产值能耗高。**年每千克标准煤能源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3美元,而世界银行1996年公布的国际单位能源产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值为2.2美元,高收入国家为3.5美元。如**时期全省单位能源消耗的产出水平接近1996年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1.68美元的平均值,节能潜力年均达300多万吨标准煤。

  按此预测,**时期全省年均节能率可保持5%,可节约能源1500万吨标准煤。

  **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海岸长达6500公里,海岛数量居全国之首,风力资源尤为丰富。据有关部门预测,全省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达60万千瓦以上,而目前仅开发利用3万千瓦。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也较为丰富。

  全省拥有一批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队伍。一是风能方面。从事联网运行的风电机组的技术开发和制造力量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近年来开发生产出200-250千瓦风电机组,还建立了**风电中试基地。二是太阳能方面。拥有中国光电技术发展中心为代表、国内领先的太阳能研究开发力量。三是生物质能方面。以**大学为主要基地,在生物质能发电、气化、液化利用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以杭州市农村能源办为代表的沼气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也有相当基础。此外,在潮汐能、潮流能、洋流能、地热能和太阳能温室等方面的研究,也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全省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源生产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太阳能电池在国内产量最高;机械加工业具有较强的风电机组生产能力。全省形成了一支农村能源建设工程队伍,沼气技术不断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专业化和产业化水平。

  近年来,太阳能热水器年均增长30%,产品逐步为广大城乡居民所接受;太阳能电池的需求逐年增加。太阳能光电系统控制器和小功率太阳能逆变器,通过国家和世行的专业质量许可证检验,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好。风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分别占全省总量的0.16%和0.12%,约占全省可开发利用风力资源的5%;**开发的中小型风电机组在全国得到广泛应用。至**年底,累计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102处,总容积3.5万立方米。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主要障碍:一是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和发展潜力认识不足。二是市场发育不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不正当竞争在一定范围存在。三是缺乏产业扶持政策。可再生能源还不具备与常规能源全面竞争的能力,产业融资较为困难。四是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总体规模小,项目组织和市场开发能力弱,没有形成完整的工程体系。五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范围窄,影响市场拓展。

  **时期,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把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坚持市场导向、依法管理、多能互补、技术创新、降耗增效、加快发展,推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努力实现能源平衡、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坚持市场导向、法制规范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内在动力,完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市场运作。针对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失灵状况,加强法制规范和政府的政策引导。完善节能法规体系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形成合理用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坚持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加快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体系建设,以市场化促进产业化。推进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提高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程度。用市场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能源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步伐。整顿和规范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经济秩序。按市场经济要求,组织实施重点项目。

  3、坚持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紧紧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线,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实行多能互补,促进终端用能结构优化,促进能源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积极适应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的新形势,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培育优势产业;进一步节能降耗增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节能率年均增长5%,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1500万吨标准煤。到2005年,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至0.75吨标准煤(**年价),折合每千克标准煤产出国内生产总值约1.7美元,相当于1996年上中等国家的水平。

  --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提高3-4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40%左右,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较大幅度降低。到2005年,冶金行业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950千克标准煤,火电厂供电煤耗下降到360克标准煤/千瓦时,化工行业中型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到1900千克标准煤/千克。

  --到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70万吨标准煤,可替代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1%。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新增推广量108万平方米;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82处,容积2.7万立方米。

  --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总体上达到技术现代化、产品标准化、企业规模化、市场规范化的目标,确立一定的产业竞争优势。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较为完善。相关法规建设较为健全,技术和产品标准较为完备,执法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法》和《**省实施〈节能法〉办法》,完善节能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外部约束机制,依法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拟出台的《节能法》配套法规体系,结合**实际,重点制订《**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省节能监测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和办法,依法开展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促使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实施《**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能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依法管理,改进管理方式,加快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和强化服务转变。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基础管理制度。按照节能法规的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节能管理监测体制。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改进用能管理,改善执法手段,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

  完善全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能源信息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制度、主要用能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加强能源的计量、统计和能耗情况分析工作,完善能源数据库及能源信息制度。建立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制度、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制定中长期的年度培训计划,重点培训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实行学习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加大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重点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运用市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终端用户的节能积极性,提高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配置。进一步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政策措施,一手抓扶强,一手抓汰劣。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上水平上规模,推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按国家颁布的目录,限制和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节能机制。一是建立节能信息传播机制、能源合同管理的技术服务机制,克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中的市场障碍,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水平,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二是建立节能产品标识制度,以节能标识形成产品的市场差别,引导终端消费者进而引导生产企业。三是实施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中小城市或特定区域内合理开发与节约能源。四是实施高耗能行业的自愿协议,引导企业与政府或协会签订协议,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间内的节能量和减排量,政府承诺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或放宽管制。五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六是推动政府机构节能,率先示范。

  进一步完善鼓励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济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节能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并结合财税、金融、价格和投资体制改革,推出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新政策。一是实施产业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调整。二是实施财税政策,将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作为公共财政政策的支持重点,对重点开发、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落实热电联产、节能住宅、节电产品和进口节能关键技术、设备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三是实施价格政策,逐步完善能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有效运用价格杠杆,推动企业和用户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许可的原则合理用能。四是实施信贷政策,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部门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信贷支持。

  加快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和产品的专业市场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和产业扩张。研究制订培育专业市场方案,完善配套的激励和扶持政策,驱动社会资源投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功能,围绕专业市场建设信息集散中心、产品集散中心、新技术研发中心、成熟技术推广中心,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专业市场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和辐射带动效应,进一步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中介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学会的作用;推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改制改组,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建立各种信息和情报网络系统,定期鼓励推广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组织制作、传播成功节能案例;组织收集、整理和国内外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信息。

  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机遇和经济绿色化的趋势,积极扩大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拓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深入实施DNDP/GEF项目。通过信息交流、研讨培训以及援助、贷款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和产业化程度。积极对外宣传**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开发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争取进入国际市场。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以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尤其是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依照《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结合**实际,大力推广应用适应市场需要、效益明显、先进成熟的技术。主要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蓄冷蓄热、联合循环和多联产的热能综合利用技术,洁净煤加工配送技术,余能余热回收技术,建筑节能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以高压电机调速电机变压器经济运行、绿色照明为主的节电技术;以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化为主的先进燃烧技术;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主要包括成熟的等离子点火、低油煤粉点火、天然气替代燃料油技术等。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抓好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增效技术改造,提高节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重点是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扶持重点生产企业,推动主要产品的工艺、技术水平上台阶,增强竞争力。促进风力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立技术储备,提高国产化和产业化水平,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对常规能源的替代比重。

  组织技术进步的重点示范工程。一是抓好节能型、清洁型工厂示范。从冶金、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选择一批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发挥示范效应。二是抓好高能效中小城市示范。选择条件较好的中小城市,实施以提高城市总体能源效率为目标的高效化城市挑战计划,运用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推进技术改造。在规划期内,逐步实现区域内多数企业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的目标,逐步实现整个城市(或区域)的能源消费达到零增长、废弃物达到零排放的目标。三是抓好太阳能节能一体化建筑示范。通过应用门窗密封条、多层保温窗、外保温复合墙体、热量按户计量及控温、供热管网调节控制、热反射保温隔热、太阳能建筑、高效照明系统和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开发太阳能节能一体化房地产项目,创立节能、环保型房地产品牌,提高城市和生活居住品位。四是继续抓好风电国产化和大型沼气示范工程、优质洁净煤加工配送工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快成果转化。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第二十条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必须进行试验,经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其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推广。

  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能源工作,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鼓励农村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农村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第二十八条销售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每一次大规模经济危机的爆发都会带来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分工格局的变化。同样,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使人们意识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及监管机构亟待改革,也从深层次上意识到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传统的以GDP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已不合时宜,唯有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才是维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正确道路。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绿色经济模式中的重点投资领域,可谓是灵魂产业;它不仅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的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同时也可在长期内对减轻石化能源的依赖程度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环境及气候问题,是维持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目前,包括美国、英国及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都了有关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规划,

  我国自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全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热情也不断提高。随后,国家又于2007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于2008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同时,在《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的鼓励下,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生产技术已相对成熟且资源含量丰富,是未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最具有潜力的行业。近日,国家正在组织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这将会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到进一步的提振作用。

  石化能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石化能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格必将因储量的减少和开采量的下降而上涨。中国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化能源的高度依赖所带来的环境、气候变化问题以及能源供给矛盾长期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2008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近70%。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石油净进口量已超过2亿吨,占石油消费总量的52%。据专家预测,未来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将出现更大的供需缺口。此外,中国的电力行业高度依赖煤炭资源,是造成威胁着电力供应的“煤炭矛盾”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具有长远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使用不仅可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成为中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最新的研究报告,到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总投资将超过3万亿元。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其产品的生产成本将会降低,在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价格补贴下,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这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居民的消费。国内市场对于可再生能源投资和消费的增加是我国扩大内需的新动力。此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然对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这将使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

  由此看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会对中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所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发展目标发挥积极意义。

  截至2008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连续3年实现翻番增长,装机容量达到1220万千瓦,居世界第四位。今年年初的能源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融入大电网,建设大基地”的要求,在甘肃、内蒙、河北、江苏等地形成几个上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预计到2010年装机容量将突破2000万千瓦。

  太阳能光伏电池年产量超过200万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年产量均占世界产量一半以上。不过,与世界第一太阳能电池生产国的地位相比,我国的光伏发电使用情况却与其形成了明显的反差,2007年,中国光伏发电安装量还不到世界份额的1%。我国太阳能电池的生产原料和市场都在国外,国内光伏发电的使用主要集中于边远无电地区和大城市的一些示范工程,光伏发电产业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

  我国的生物质发电属于刚起步阶段,主要是消费一些多余的农作物秸杆,但近几年发展得很快,截至2007年底、国家已核准项目87个、总装机规模达220万千瓦。作为世界农业和林业大国,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不过,目前我国生物质发电项目造价高,运行成本较高,仍缺乏上网竞争能力。

  由于我国的生物质能源主要集中在农村,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及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用能方式,同时,生物质能的产业化发展还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开辟新路,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目前,中小沼气在农村已成为重要的生活能源。

  经过“十一五”以来的技术攻关,我国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技术逐步走向成熟,自主开发的各类电动汽车已小规模进入市场进行示范运行,但在市场推广方面一直面临很多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研发、规模化、产业化的支持,近日,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启动了“十城千辆”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工程,并陆续出台系列措施,通过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对试点城市购置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对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等措施。这些措施将推动我国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预计2010年前后中国将迎来以混合动力为主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汽车高潮。

  德国1991年通过《购电法》,明确了风电“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原则,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其中既包括商业发电者也包括家庭太阳能发电者输入电网的多余电力;并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

  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美国有着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规定了购买太阳能、风能设备所付金额在当年须交纳所得税中的抵扣额度,同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规定风力能源生产税抵减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今

  年奥巴马可再生能源政策计划中规定,到2012年美国电量的10%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实施五年的产品优惠政策;此外,对于购买可再生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政府给予每年7000美元的税收抵免。

  未来的能源格局将由资源主导转向科技主导,设备和技术是决定能源利用状况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占有油气、煤炭等常规石化能源并不意味着占据了能源的制高点。随着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历史进程的推进,谁掌握了先进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技术,谁才能拥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话语权。

  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呈现出的产能快速上涨的局面下,却隐藏着某些产品生产环节技术含量不高、核心技术依然要依靠国外、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制造成本偏高等问题。因此,如何引进国外成熟技术并在消化吸收的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攻关,快速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大型风机的生产,以及作为太阳能电池源头的多晶硅的生产尤为重要。同时,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应避免单一的产能规模扩大化,而应注重整个产业的技术升级;不走粗放型的增长模式,而注重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发展模式。

  电网建设速度缓慢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难是造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与生产规模形成反差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风电、太阳能大多位于偏远地区,电网建设相对落后,消耗电网资源比传统能源要多,增加了电网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具有不可持续性,可调配性较差,增加了入网的技术难度。以风电为例,2008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就已经突破1200万千瓦,但仅有80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入网发电。目前,风机制造业正在朝着大型化的产业趋势发展,这对于未来的电网建设是一个挑战。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科学、健康发展必须以电力配套设施的合理建设和并网问题的尽快解决为前提。近日,国家电网公司公布了“智能电网”的发展计划及建设方案,根据该计划,到2020年,我国可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智能电网体系的建立可实现电网公司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体系的优化管理,及可再生能源的跨区平衡。这将使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的问题得以缓解,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使用,这也将是未来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

  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确定对能源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价格机制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近日,发改委表示,未来陆上风电的招标定价将改为项目核定价,即根据各地区的资源情况核定价格,一个地区一个基准价格,这样的定价方式有利于风电市场的良性循环。除风电外,我国其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电价的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进一步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的起步阶段,过高的成本往往成为其规模化发展的最大阻力,这时,就需要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补贴政策,综合考虑电网公司利益、终端用户承受能力以及长远的电价体系等,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大规模的应用才能成为现实。为此,我国可借鉴国际有效经验,权衡各方利益,切实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1可再生有源就是在自然界自然生成的,不会被一次性消耗,可以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光、热、力及其他动力驱动的势能。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这些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一个新的能源概念,其特点是,一是对环境友好,洁净、无污染;二是在自然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循环利用。

  1.2目前已经被人类充分认识并积极开发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在建筑节能设计中,目前,技术成熟,应用比较广泛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人们在享用这些新能源的过程中,取得了切实的收益。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能源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被纳入国家发展基本战略。建筑物能耗占社会总能耗比例相当大,建筑物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场所,据有关资料,建筑物能源消耗与全球工业生产耗能旗鼓相当,建筑工程有较长的周期,有建筑设计、建筑施工以及建筑竣工等阶段。在每个建筑工程阶段,都应当树立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使得建筑行业能够成为绿色环保的新行业,所以说,加快技术开发,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在建筑设计中,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意义非凡。

  3.1太阳能是在建筑中得到最早应用的可再生资源。人们对太阳能的利用历史久远,早期的人类利用太阳能照明、取暖,这是先民们对太阳能的最原始利用。当代社会人类对太阳能的利用有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利用太阳能,一类是主动式利用太阳能。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技术,是指不借助复杂机械对太阳能进行直接采用或者利用一定的器具对太阳能进行存储,这一技术有直接获取设施、间接获取设施及综合获取设施。这一建筑设计主要强调,在建筑设计角度上、高度上和方向上尽可能多利用自然光,通过采集自然能来为居家提供热量补足及光线强化等,这是对太阳能的直接、简单利用。主动式太阳能利用是指采用一些专门设备对太阳能进行采集、收集,并通过光电、光热转换技术,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光能,以为其他设备提供用能。主动式太阳能的利用,主要有太阳能加热器,为居家洗浴提供热水,另外,主动式太阳能利用,还可以为居家室内采暖或降温。在运用太阳能建筑设计上,既要考虑美观又要考虑太阳使用效果;在利用太阳能生成热量时,要综合考虑给排水问题以及热能输送管道的保温问题。

  3.2风能的利用。在建设设计中,对风能的利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风力发电,二是运用自然风为室内提供降温需求。第一种风力利用是主动式的,第二种是被动式的。建筑风能设计利用,通常是在建筑高层。当风机风速达2.7m/s的情况下能够产生电能,在25m/s时达到额定功率,保证持续发电的风速为40m/s。因此,在一些高楼顶部设计安装发电机组,其现实应用性、可行度都非常高,而且这一技术国外发达国家已被广泛采用。所以,设计高层风力发电技术,应该考虑的问题是,①当地年平均风力、风速以高层建筑顶部离地高度,这些都对风力的采集有直接影响;②发电机组的负载、发电机组重量也要充分考虑,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对楼体形成严重破坏。风能的被动利用,就是在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利用自然风,让楼间及家居内空气保持流通,在热季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带走室内一部分热量。利用自然风能降温比利用家电降温效果要好,电器设施在使用中要消耗能源,对环保不利。

  3.3地热能的利用。所谓地热利用是将地下表层带有一定温度的热水通过地源热泵抽取出来,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地源热泵技术两种,一是土一气型,二是水一水型。土一气型技术,就是将地热通过地源热泵抽取出来,然后实现热转换,将热能转换成冷风或热风,根据用户需要向居家或生产提供用热。土一气型技术,是从地下水中取热和排热,经过热泵机组转换成热水或冷水,然后再经过设置在各房间的风机盘管转换成热风或冷风给房间供暖或制冷。在设计利用地热能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选地点,如何建筑离热源很远,由于物理原因很难对地热加以有效利用,或者地热利用成本就变得非常昂贵;另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设计上,对地基处理要重视。通常有地热的区域,地质构成都复杂,地质环境变化大,一般不适宜建设高层楼宇,为了安全利用地热资源,在设计中,一定要对地质结构有充分了解,以避免由于对地质条件不掌握,给建筑安全带来不测。其三,在设计中,在查找到热源后,要留足空间,便于安装地热机组,注意在地热输送和传导中减少热耗。

  3.4生物能的利用。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方面,生物能的发展空间及可拓展潜力也非常巨大。在对生物能的利用方面,目前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城区对废物、垃圾进行处理形成的热电联产,二是主要在一些农村对沼气的利用开发。在建设设计中,生物能被用于居家供热。现在,在城区,每天形成的度物、垃圾很多,国家近些年加大投入,对城市垃圾进行综合处理,其变废为宝,一些垃圾处理厂将焚烧垃圾所产生电、热被用于城市生产、生活。沼气就是利用植物秸秆和动物的粪便,在沼气池中进行微生物发酵,产生沼气,通过管路将气体运送到用户。沼气可以替代煤气等能源,满足人们居家生活的需要,其优点在于环保、降低废物的排放。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生物能这一可再生资源,建设设计在选地方面要有充分考虑污物处理场在提供能源线路安装上,是否具备条件。如果小区物业有能力对生物能进行有效利用,比如建设小型污物焚烧场,实现热电联产,减少生活成本,那么在设计安排上,要考虑建筑格局、植物生产、以及建筑位置对利用生物能带来的可能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在具体设计中,要通过对各物理设施的构造节点,技术选择等细致材料来完善对可再生生能源利用。在设施安装设计和技术管理方面,需要与专门人才积极协作,充分研讨,使生物能利用不仅仅停留在初期的应用层面,而是与建筑融为一体,让可再生能源走入人们的生活,以期使生物能利用效益最大化。

  绿色建筑评价范围较广,其主要涉及建筑的内外部环境,能源消耗以及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而利用能源尤其是对于可再生资源利用来说是绿色建筑的关键内容。可再生资源相比化石能源来说,能够实现持续性发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于环境破坏程度影响较小,利于生态环境发展。可再生能源受到技术条件以及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在建筑中常作为部分常规能源的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也并不是完全无限制使用的,为了能够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甚至会增加一些额外消耗,比如在太阳能制冷时会增加水泵的电能量耗损,因此在绿色建筑中如何正确的评价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太阳能是自身发生的核反应持续释放的能量,我国具有充足的太阳能资源,一年中太阳辐射达到内陆的能量相当于1.248×1012t标准煤炭使用量[1]。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太阳能资源优越也为合理开发利用太阳能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条件,尤其对于西北边远地区来说,交通闭塞,相比中东地区来说,经济水平落后,因此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能够充分发挥当地的太阳能资源优势,明显改善当地人们生活质量。浅层地热能资源是储存于地下200m的土壤或土地以及水体中,具有较高开发价值的能量。通常地热温度低于25℃,是受到地球深处地热能以及太阳能共同作用存在的。根据近三年的研究表明,对我国地级市开展浅层地热能源评价,结合评价内容,目前国内每年浅层地热资源量相当于标准煤95亿t,按照当前现有的开发技术,能够实现每年节约高于3.5亿t标准煤的使用量,如果浅层地热能源得到合理开发,每年将会减少大量的煤炭使用量,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

  从太阳能的建筑使用技术上来看,太阳能热水系统包括储能、控制、辐射、管路等多个系统。太阳能集热器能够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进而转化为热水,具有集热效率较高,自动化运行,节能环保等功能。太阳能集热器能够将表面接收的太阳能传递给冷水,常见的集热器包括线]。平板集热器采用高热导率的铜管,表面覆有耐压层,其使用寿命可达到30年以上,具体在运行过程中的原理是集热器表面涂层能够吸收的太阳辐射,转化的热能被通道的冷水吸收利用,加热水温以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真空管集热器能够将安装吸收热装置体的管内形成真空,达到热量损失减少的目的,在表面使用真空镀膜涂上涂层后吸收辐射能量,减少吸热体热量损失。储能水箱是将集热器所生产的热水储存起来,具有良好的保温效果,通常是由外壳、内胆以及保温层共同构成的,聚氨酯是常用的保温材料。控制系统可以通过水温、水压、水量等控制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在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需要结合房屋安装环境以及自身特点,考虑气候类型和人们的经济能力,以降低电能为目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从浅层地热能的建筑技术来看,针对地源热泵运行原理,是一种低能耗高品位电能,能够将位于浅地表水和地下土壤中的热能提取之后进行制热或制冷,由室外侧换热系统、主机以及室内换热系统共同构成的环保空调循环系统。在处于制冷状态下,换热器中的水吸收建筑中的热量后,能够在水泵驱动下循环给地下的换热器,再将热量传给地下土壤中,发挥土壤的冷源效果。在冬季供热条件下,由于换向阀调整,制冷剂流向出现逆转,换热器变为蒸发器,室外循环系统中的水能够通过地下换热器吸收土壤热量,并将换热器的热量传给机组制冷剂,室内循环系统换热器在吸收制冷机热量之后,可通过水循环作用释放到建筑内部中。在使用地源热泵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浅层地热能的类型区2020分土壤源、地表水源以及地下水源泵这三种类型[4]。其中对于地下水源热泵来说,能够充分利用热泵技术,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然后将地板下方的水体冷热量传递到建筑物中,是一种环保空调系统。具体使用时,将水泵提取地下水到热交换器,发生热交换之后排到地下。目前国内在使用该系统时受到一定限制,主要是由于该系统是否适合使用,需要结合周边地下水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调查相关的水文数据和水体稳定度,如果地下水较深时会增加施工成本,因此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源热泵的经济效应。

  针对地源热泵和传统空调系统进行能源评价时,可以进行负荷计算,进一步比较地源热泵和传统空调系统的能耗,对两种系统经济性进行比较分析。在传统空调系统负荷计算过程中,主要包含温频法(即BIN法)、当量满负荷运行时间法以及度日法。其中温频法作为空调能耗的简化模拟方法,原理是假设日射和温差负荷,两者之和即为围护结构负荷,该负荷与外界气温呈现线性关系,基于此线性关系计算出各种温度条件下的冷热负荷,乘以温度段的累积的小时数,可以获得该温度条件下的冷热能耗,通过累积冬天和夏天的冷热能耗需求之和,则为全年的冷热能耗。但是利用这种方法进行计算,会导致全年冷热负荷高于实际负荷,因此需要对该方法进行改进。假设建筑物负荷会随着室外温度发生信息变化,调整BIN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式所示:EQ=∑mi=1∑ni=1WijTij。式中:EQ———全年的运行消耗量;Wij,Tij———第i台设备在处于j工况下的运行功率和运行时间[5]。针对空调能耗计算利用改进BIN法,求得各温度条件下的冷热负荷数据,结合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参数获得运行功率,再由不同负荷条件下的基础制冷和制热功率运行时间来获得全年运行负荷。地源热泵和传统空调系统经济性比较可以从初始投资费用、经营成本、动态费用、敏感性这4个角度进行。首先不同方案初始的投资费用中包括设备购置费用、建设安装费及钻孔费等,年经营成本包含运营费用、人工费用以及维修费用。由于经营成本和初始投资成本无法体现目前的经济指标,也无法考虑在设备使用周期内的时间价值,而动态费用年值能够整体将方案的经济性凸显出来。为了便于方案比对,引入动态费用年值,将初始投资金额分析时间价值之后,分摊到生命周期中,加上年经营成本,进而获得最小值的方案。动态费用年值计算公式如下所示:AC=PC(A/P,i,n)。式中:AC,PC———费用年值和现值;i———基准收益率;n———使用寿命[6]。在敏感性分析中,不同方案的动态费用是受到电价、燃气价格、政府补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敏感性分析原理是以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变动之后,其余影响因素固定不变,进一步研究该影响因子对整个研究的影响程度。

  除上述评价方法之外,根据我国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指出,针对绿色建筑评定过程,可将其分为节材与资源利用,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节能和能源利用,节地和室外环境节水及水资源利用这六个方面。该标准也是国内建筑评价系统的重要参考依据。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所给出的评分体系,可以采用累积总分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所有控制项满足的基础上,由优选项和一般项满足条目数来决定最终评定等级。对于一些公共建筑或住宅来说,控制项目无可再生能源相关应用要求。而在近年来所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版本中,对于非石化能源相关要求和分值有了具体的定义。假设建筑节能部分所有的条目都是比较适用的,最终评价总分为100分,根据公式所给定的计算方法,我们对一些得分项进行分值和权重计算,对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进行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相应条目总分的最大贡献度与目前标准所提出的数值比例相对较低。目前我国实现特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在控制项中没有体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因此,针对能源利用较高且对环境友好要求较高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中,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利用并不是缺一不可。

  在对太阳能的利用进行评价时,会对评价对象进行考察。优先选择一些重要的评价指标,针对指标重要度不同,在构建指标评价体系之后,需要给予不同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通过定量的方式能够体现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度。相比普通建筑来说,绿色建筑与其具有共同点,即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空间,而不同点在于绿色建筑提倡能够尽可能减少对于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对于资源节约、环境影响减少的贡献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对不同指标进行权重设置,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方式。能够对事物的好坏进行综合性评价,大多是对多种对象进行排序,先由不同因素影响将各评价对象排出先后顺序,再进行综合领域评估,有时无法掌握评价对象信息,再开展评价。这是与灰色系统具有一定类似的,针对该情况也形成了以灰色系统为核心的评价方法,灰色关联度分析实际上就是灰色综合评价法的重要分支,可用于对各因素关联性进行定量描述。太阳能资源总量等级见表1。1)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目前国家将区域划分为9个平台区,不同区域其评价指标值不同,具体指标会受到可再生系统产能和建筑能源消耗这两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综合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可再生能源的分布情况,进一步对可再生绿色建筑能源进行分区评价,能够防止由于采用统一标准,对一些建筑能耗较高的地区或者缺乏气候资源的地区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实现因地制宜的评价。2)能够明确评价地区范围,由于太阳能会受到技术水平和气候资源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是不适用太阳能系统的。对于太阳能比较匮乏的地区来说,其在使用过程中成本较高,初期成本高,回收期较长,无法实现整体效益。3)太阳能利用率除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从设计施工维护整个过程完成数据审查,确保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从经济性角度上分析,虽然太阳能是一种具有较高清洁度的可再生能源,但是受到太阳能整套设备的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在建筑中实现广泛应用。部分太阳能资源匮乏的地区在利用太阳能系统时成本较高,回收期较长。基于这种自然条件下,对于这些地区不鼓励使用太阳能。结合我国有关研究部门对建筑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域的测试报告,我们发现目前在太阳能热水上的耗能处于0.1元/(kWh)~0.3元/(kWh),而如果利用光伏发电时相应的最少为1.4元/(kWh)~1.7元/(kWh),结合这些数据我们发现单位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增加投资集成器为1400元/m2,光伏系统相比热水系统来说成本要更高。在太阳能利用平台上,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进行太阳能利用系统设计,进而减少常规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降低对于环境的影响。我们以某小区为例,该小区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三星认证,采用并网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建筑安装了150件单体柜,装机总量可以达到25kW,年累计发电量为4.2万kWh。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节能与能源利用这一条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条件可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如果可再生能源给建筑所提供的热水量高于生活热水总需求量时,则有可能满足相应的优先选项要求。该小区建筑光伏系统发电量可以达到4.2万kWh,而平均年消耗电量为202万kWh,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用电量2.03%,超过有关规定2%,是满足使用要求的。虽然使用光伏系统太阳能替代率不高,但能够满足基本评分要求。

  对于建筑节能来说,绿色建筑的可再生能源是其重要部分,国家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我们发现目前在系统节能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对于降低非可再生能源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发达国家逐渐提出低能量消耗的建筑物施工目标,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定量目标。无论国内建筑能耗目标采用哪种规定,逐渐降低能源消耗,使可再生能源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这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国家整体规划都是十分重要的。

  [1]陈曦,叶凌,吴剑林.可再生能源应用在绿色建筑评价中的作用[J].制冷与空调,2013(10):6-10.

  [2]郑峥,王立雄,郭娟利,等.低能耗绿色建筑中针对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应用评价方法研究[J].建筑节能,2017(5):73-78.

  [3]潘明敏.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研究[J].江西建材,2017(22):100-101.

  [4]于洞胜.绿色建筑能源循环利用优化设计方法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16):114-115.

  [5]周丽华.公共建筑绿建评价要素及可再生能源利用[J].建筑电气,2017(10):44-46.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