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聚享游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05
 聚享游聚享游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尹成杰委员说,昨天听取了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也赞成环资委提出的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大,可再生能源得到的高度重视。200

  聚享游聚享游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尹成杰委员说,昨天听取了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也赞成环资委提出的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大,可再生能源得到的高度重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近些年来在相关政策的积极引导下,不少企业也加大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上,还有一些企业在发展生物质能源上取得积极的进展。比如,我们国家到2008年6月全国共有生物质发电企业67家,全国上网绿色电力26.13亿千瓦时,这主要指生物质发电,当然还有太阳能和风能发电。所以从我们国家来看,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上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对保护生态环境、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郝益东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现在启动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从这次提供的参阅资料中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四年多的时间,对于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个适应发展的问题,因此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改是必要的。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事关气候变暖以及国内外关注的大问题,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途径。这次提交的修改草案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同时,从这部法律的修改,我也体会到全国人大处理代表的建议、议案是非常及时、认真的。

  谢克昌委员说,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实践和当前的能源、环境形势对该法进行修正很有必要。部分条款修改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恰当的,既有统筹协调、规范发展的宏观指导内容,又有收购价格、保障基金等具体政策内容。

  吕薇委员说,我认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应该说,可再生能源法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应该及时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在这部法律的修改中,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为我们提供了很多背景资料,修改非常有针对性,突出了重点。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很支持这个议案,我认为这个修正案的形成过程是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典范,修改是很必须的。

  张美兰委员说,大家都知道,我国是能源生产大国,也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本次会议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审,对西部地区、边疆地区,以及有待开发的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贺一诚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从2005年出台到这一次修改,经过三年来的实施看来,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在并网方面,受到很大制约。2005年出台这部法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来之不易,特别是在并网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这次修改表示赞同,但感觉力度还不够。

  陈斯喜委员说,现在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所以,我非常赞成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改。

  林强委员说,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谈点意见。对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改是适时的,我表示赞成。

  温孚江委员说,我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有很大的改进,基本上体现了各方面的意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我是赞成的。

  乌日图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在2005年实施以来,对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能源产业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次修正非常及时和必要,修改的内容也很有针对性,我都同意。

  刘振伟委员说,低碳经济营造了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的良好环境,在新能源加速发展的时候,适时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是十分必要的。

  南振中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2008年我国年产200万千瓦光伏电池,成为世界太阳能光伏电池第一生产大国;太阳能热水器累计使用量占世界使用总量的60%以上。这是了不起的成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盲目跟风、一拥而上”的苗头。以风电为例,大量资本流入开发风电市场和上游制造领域,全国风机整机制造企业达到60多家,潜在产能明显超过了市场需求。太阳能光伏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可再生能源项目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投资过热将会造成国家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正的时候,既要考虑如何促进,又要考虑如何防止乱铺摊子、盲目发展。因此,对草案应作适当补充、调整和完善。

  倪岳峰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时间不长,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3年多的时间,但是这部法律非常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比如风电,在2005年底,全国总装机容量是126万千瓦,仅仅过了三年的时间,到去年年底总装机容量已经到了1250万千瓦,三年的时间增长了10倍,发展速度是令人鼓舞的。当然,可再生能源法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我非常赞成通过修正案来进一步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问题。这次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抓住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一是通过规划使得可再生能源法的发展进一步合理布局,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二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提出了一个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把原来法律的全额收购制度落到了实处,具有更进一步的操作性。三是通过整合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来源和优化支持的渠道,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资金支持。我对这几条修正案完全赞成。

  庄先委员说,我完全赞成对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正。可再生能源的潜力是非常大的。我国的水资源总量是4亿千瓦,现在已开发1.7亿千瓦,占45%;我国的风能资源达到10亿千瓦,是水能资源的2.5倍,现在只开发了1.2%,潜力是相当大的。从能源开发的结构来说是以水能为主的,占63%,风力发电占7%,太阳能热利用占16%,生物质能占4%,太阳能光伏发电占万分之二,地热能利用占万分之一,海洋能利用占万分之一。

  哈斯巴根委员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出台后,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是煤炭资源非常丰富的地方,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后,积极调整了能源结构,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2008年,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了300万千瓦,占我国的25%,今年可能要到500-600万千瓦,发展非常快。可再生能源法确确实实成为我国可再生性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内蒙古调研,在鄂尔多斯开过座谈会),对可再生能源法六个条款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我认为修正案草案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和关键性问题,我完全同意修正案草案。

  田玉科委员说,就可再生能源法修正草案谈点自己的认识。可再生能法2005年通过以来,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猛发展,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修正本法非常必要。通过昨天的报告可以看出近几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与我国国家能源战略结合得不好。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的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的结合存在一些问题。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府如何调控和市场竞争的问题。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本次法律文本的修改中已经作出了规定,较为完善。可再生能源,还有生物质能源,希望这方面能够更好地发展,比如农村建立沼气池,以减少污染,建议进一步加强支持力度。

  柏苏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十分重要。我们江苏近年来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设备生产有显著进步。太阳能光伏企业集群发展,有了近300家,太阳能电池产量达到了1580兆瓦,占到全国总量的70%,占到世界总量的15%。无锡尚德光伏年产值已经达到200亿,在世界排名第3位。风能建成投产装机达到60万千瓦,正在实施的是131万千瓦,风电整机制造能力达到了100万千瓦。我省已把新能源作为江苏今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顺利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像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达到90%,原因主要是现在的使用成本很高。这次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有关规定,在制度上有了新的突破,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江苏这样新能源设备制造大省的产业发展将会有很大的推动。

  王云龙委员说,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我认为提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特别是针对性很强。这部法律实施以来,确实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还存在着些问题,这个修正案突出解决了三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该上的没上,不该上的乱上,所以要搞规划。第二个问题是发电以后没人收,所以要解决收购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收购了以后赔钱,所以要解决资金的支持问题。这三个问题,针对性都很强,也很解决问题,我完全赞成。

  王社平(全国人大代表)说,作为能源企业的代表,我认为相对于煤炭、石油主体能源来讲,可再生能源既是必要的补充,又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次对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正,一是体现了国家对能源安全的重视,修正案新增加的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政策,对鼓励和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二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修正案提出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发展的状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明确提出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这样能够从源头上防止盲目建设、无序建设和违规建设,从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三是责任主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便于贯彻落实。

  张庆伟(全国人大代表)说,可再生能源法这次修正把握了三项原则,有四个重点。这四个重点,一是规划,二是保障性收购,三是收购政策,四是基金问题,我觉得这次修正是重点的、必要的。

  魏旋君(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赞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当前是修改该法的合适时机,既有利于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又有利于解决该法实施几年来出现的问题,还有利于促进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张素荣(全国人大代表)说,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两个“双重危机”的新的形势下,我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伴随《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一系列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也逐渐出台,初步形成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律体系。《可再生能源法》主要体现了三项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该法力求通过行政规制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当前,全球能源危机日益突出,国内国际市场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日趋旺盛,新能源战略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占领和主导全球价值链的一个新王牌。我们要迎头赶上,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某些领域有所发展甚至超过西方。我们知道,“十一五”期间,国家把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取得了较快发展。这次全国人大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更重要的是顺应国际趋势,在以新能源为推动力的第四次产业革命中抢得先机。(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