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享游北京发改委新政策 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这样算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05
 ,《导则》旨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做好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核实评价工作。  导则适用于北京市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据此进行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的核实评价。  E R: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量),单位:标准煤;  E 自发自用 :数据中心

  ,《导则》旨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做好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核实评价工作。

  导则适用于北京市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据此进行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的核实评价。

  E R: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量),单位:标准煤;

  E 自发自用 :数据中心项目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年利用量(仅限于自发自用),单位:标准煤;

  E 绿电交易: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用于该数据中心项目年使用量,单位:标准煤;

  a:数据中心项目被评价年度接入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单位:百分比(%)。

  上述相关能耗计算可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执行(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

  《导则》指出,关于计算公式的E R即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耗总量,是数据中心在年正常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所消耗的各品种能源消费量之和,包括但不限于 IT 设备、暖通设备、办公设备、燃油等能耗。

  《导则》规定,ER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包括:(1)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2)认购绿色电力(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证书所含能源量;(3)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的能源量。

  对数据中心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评价中,《导则》给出了“认购绿证”与“绿电交易”的范畴区别:

  计入E R的绿色电力证书电量,按照《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通过绿色电力认购平台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交易平台购买。

  计入E R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通过“e-交易”电力市场服务平台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获得。

  《导则》规定,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评价周期为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要求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在每年6月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北京市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数据中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京发改规〔2021〕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节能审查管理部门针对符合《若干规定》要求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复的数据中心项目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核实评价工作。

  第三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R)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相关能耗计算可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执行(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

  ER :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量),单位:标准煤;

  E自发自用:数据中心项目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年利用量(仅限于自发自用),单位:标准煤;

  E绿电交易: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用于该数据中心项目年使用量,单位:标准煤;

  a:数据中心项目被评价年度接入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单位:百分比(%)。

  第四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耗总量(E总能耗)是指数据中心在年正常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所消耗的各品种能源消费量之和,包括但不限于IT设备、暖通设备、办公设备、燃油等能耗。

  第五条 数据中心项目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主要包括数据中心项目所在地通过自建各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生产并用于自身消耗的年能源量(E自发自用),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认购绿色电力证书(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所含能源量,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的能源量(E绿电交易)。

  第六条 鼓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收集数据中心项目产生的余热对项目边界外单位提供热量,数据中心项目余热外供量可抵扣数据中心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E总能耗)。

  第七条 鼓励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投资本市节能技改工程。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通过投资参与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经北京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平台(登录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点击进入“节能量评估与核证”版块)核证后,按投资比例计算的相应节能量可计入数据中心项目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

  第八条 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R)时,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不含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量)占比(a)可参考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最新数据,单位:%(百分比)。

  第九条 每个节能技改工程产生的节能量需要每年核证一次,且仅可计入一个数据中心项目同期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多个节能技改工程所产生的节能量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计入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的绿色电力证书电量,可以按照《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通过绿色电力认购平台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交易平台购买。具体交易规则以绿色电力证书核发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电力交易机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计入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可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通过“e-交易”电力市场服务平台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获得。有关政策要求和交易规则以主管部门或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评价工作中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符合《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文件中关于绿色电力证书要求或经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色电力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技改工程的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评价工作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北京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平台出具的节能量证明文件,工程运行情况说明,工程投资情况说明,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在次年一季度前购买并完成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计入该项目上一年度计算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ER )。每份绿色电力证书或绿色电力交易的证明材料中所含电量仅能在年评价过程中对一个数据中心项目使用一次。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设施、余热外供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应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或经校准后使用。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文件内容要求。

  第十六条 数据中心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评价周期为自然年,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保证项目能源消费量、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量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每年6月份提交上述证明材料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并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对数据中心项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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