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实聚享游施细则将出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10
 本报讯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半个月后,一系列旨在落实该项法规增补项目的细则和新规,在企业热切的期盼中呼之欲出。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即原有的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额”和“保障性”即引来争议,专家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本是强化有关电网企聚享游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本报讯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半个月后,一系列旨在落实该项法规增补项目的细则和新规,在企业热切的期盼中呼之欲出。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即原有的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额”和“保障性”即引来争议,专家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本是强化有关电网企聚享游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经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将成为一句空话,无法聚享游履行。

  这也是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面临发电并网瓶颈,众多风电、光伏企业发电无法送出,导致机器闲置的症结所在。

  据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介绍,在目前上交能源局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草稿中,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指标来约束电网企业,考虑以实际的发电量为基准,规定义务承担者在其全部电量的总量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量。

  任东明表示,目前具体的配额比例尚在研究之中,将以国家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为依据。

  虽然配额尚未明确,但是义务的承担者已在草稿中得到明确,即电网和大型发电企业。(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