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绿证可抵扣“能源消费总量聚享游”!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8-24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  “绿证”作为各类电力用户当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可以产生“绿证”的发电项目,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

  “绿证”作为各类电力用户当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可以产生“绿证”的发电项目,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并不是所有的消费量都是可以扣除,需要是:“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才可以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如下图所示。

  这跟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的通知中的说法是一样的!详内容参考《重磅!鼓励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降低能耗,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可不纳入考核!》

  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交易,为绿电产生者与终端需求者的交易,依托于绿电交易。购买之后,绿证仍然不可以二次交易。

  能耗双控考核,包括“能耗总量、能耗强度”两项考核指标。其中,“绿证”仅能用于“能耗总量”考核中的抵扣,不能用于“能耗强度”考核,即单位GDP能耗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此之前, 8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开始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展“建档立卡”工作。 每个建档立卡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 该项目编码好比光伏项目的身份证号码,由17位组成,包含项目的类型、时间、地址等信息。详见《光伏项目,将有17位“身份证号码”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

  (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聚享游聚享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