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享游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2 导读(全未校正)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04
 在基本补贴上面的提高 --- 添加物补贴级别 添加物补贴级别 I 和 II (可再生能源法 § 27 Abs. 2)  只要电能是对应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贴表级别 I)或者附件三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 贴级别 II)添加料而产生的,基本补贴就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 被提高(除可再生 能源法§ 27 b )。  添加物补 添加物补贴级别 II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 5 兆瓦

  在基本补贴上面的提高 --- 添加物补贴级别 添加物补贴级别 I 和 II (可再生能源法 § 27 Abs. 2)

  只要电能是对应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贴表级别 I)或者附件三中所规定的(添加物补 贴级别 II)添加料而产生的,基本补贴就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 被提高(除可再生 能源法§ 27 b )。

  添加物补 添加物补贴级别 II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 5 兆瓦时,提高 8,0 欧分/千瓦时 当电能是由牲畜粪便组成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 500 千瓦,提高 8,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 500 千瓦小于等于 5 兆瓦时,提高 6 欧分/千瓦时 在添加物补贴级别 I 中涉及到的是能源植物(如:玉米和甜菜)。与添加物补贴级别 I 相比, 添加物补贴级别 II 中的原料更被该法律所鼓励。以可持续性发展的眼光来看,使用这些原料 (如猪湿粪或者野花苗圃)是很有价值的。降低添加物补贴级别 I 当中的补贴(如玉米,谷 物)可以起到大量玉米和谷物作为原料的问题。 对于某些添加物并没有在以上补贴级别中涉及到(例如分类的土豆)。它们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 27 Abs. 1 只有基本补贴,并被归到添加物补贴级别 0 当中,在附件三当中可以找到它们的列 表。

  “… 目的…, … 这部法律 …,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份额到 2020 年至少达到 35%,到 2030 年达到至少 50%,到 2040 年达到至少 65%,到 2050 年达到 80%”

  可再生能源产电补贴规则 补贴开始和持续的时间 § 21 可再生能源法 (1) 补贴的开始时间从第一次发电机开始发电,该电必须由可再生能源或者沼气所产生,而且 按照§ 8. Abs.1 或者 Abs.2 并网... ” (2) 该补贴的持续时间是从事车开始的那年开始算起持续 20 年。…期限开始… 以试车为时间 点。”

  生物质发电补贴 基本补贴 生物质发电补贴由按电功率划分的基本补贴组成。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7 Abs. 1 (基准年 2012)规定的基本补贴界限 小于等于 150 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4.3 欧分/千瓦时 大于 150 千瓦小于等于 500 千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2.3 欧分/千瓦时 大于 500 千瓦小于等于 5 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11.0 欧分/千瓦时 大于 5 兆瓦小于等于 20 兆瓦电功率测量值时,6.0 欧分/千瓦时 新引入的一个特殊补贴是对最高为 75 千瓦电功率的沼气池进行的,它需要满足最少为 80%的 牲畜粪便并且能够进行沼气发电。这种新的补贴级别为 25 欧分 /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法 § 27b)。 作为有意义的牲畜粪便按§ 27b 有马干粪,牛干粪,牛湿粪,羊干粪,猪干粪和猪湿粪。

  气体净化补贴 气体净化补贴 沼气除了传统的发电和进行热利用以外,也可以被用来代替天然气。这就需要沼气被净化成天 然气的质量,转化成生物甲烷被并入天然气管网。 沼气净化装置可以通过现存的气体管网基础设施进行任意距离的气体输送和例如热电联产的发 电,并且在当地还需要有所对应的热利用。 “得到气体净化鼓励的要求(...)对于发电来说,系统的额定功率小于等于 5 兆瓦,只要根据§ 27C(1)在并网前进行气体的处理,然后并入气网(...)”(可再生能源法 附件 1)。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3b,直接市场化可以有三种方法: 1. 直接销售,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3g 的要求可以获得市场化升值 2. 直接销售,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39 可降低供电单位的分摊款项 3. 其它的直接市场化

  添加物补 添加物补贴级别 I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 500 千瓦时,提高 6,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 500 千瓦小于等于 750 千瓦时,提高 5,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 750 千瓦小于等于 5 兆瓦时,提高 4,0 欧分/千瓦时 当电能是由树皮或者林业的木质残留物组成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 500 千瓦小于等于 5 兆瓦时,提高 2.5 欧分/千瓦时

  “…补偿和鼓励的百分率逐年递减,从 2012 年起改递减百分率对生物质能发电…2%…” 这里所讲到的递减 2%是对于基础补偿,气体净化鼓励和生物垃圾发酵鼓励而言的。这里的递 减并不涉及到添加料的补偿率。

  直接市场化 直接市场化 直接市场化被强化,并作为独立的支柱在可再生能源法中被建立起来。目的是为了按照合理的 市场需求来进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2012 可再生能源法的改革中心是引入了市场化升值(可 再生能源法§§ 30g, 33h)和灵活化升值(可再生能源法§ 31i)。 “沼气池的运营者可以将设备所发的电,这里专指由可再生能源(…)所装入的(…),销售给第三 方(直接市场化)。” (可再生能源§ 33a Abs. 1)

  随着 2012 年 1 月 1 日第三次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生效,生物质能产电被进一步的修改扩展,其 中包括考虑加强开发剩余生物质的种类,如:农业方面(牲畜粪便,草荐),园林绿化材料和 森林残留物以及短轮伐期矮林中的木本植被。确立了对玉米和粮食稻谷使用的限制。优化补贴 结构,调低了大型沼气池的基本补贴,对以动物粪便为基础的小型沼气池(到 75 千瓦)增加 了特殊的补贴。

  投料登记表*: 申请人需要对所使用的发酵原料,每日的投料量以及来源保障情况进行登记并且签字。

  当玉米(整株),谷物(包括谷子和老玉米的混合物)以及饲料玉米的比例每年最多 60%

  生物垃圾发酵(可再生能源法§ 27a) 所发的电能由沼气设备所提供,并且当年至少有平均 90%质量比例为生物垃圾,其补贴为 电功率测量值小于等于 500 千瓦,16,0 欧分/千瓦时 电功率测量值大于 500 千瓦小于等于 20 兆瓦时,14 欧分/千瓦时 这个补贴的要求是,生物垃圾的厌氧发酵设备直接与固体发酵残留物的堆肥设备连接,并对该 堆肥后的残留物进行物质利用(可再生能源法§ 27a Abs. 3)。

  可再生能源法---- 实现能源政策目标的工具 除了气候保护,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能源安全保障对联邦政府为减轻消费者在能源消耗上所承 受的负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再生能源为实现这些目标并代替石油能源做出着贡献。可 再生能源法作为一种工具来保障新能源发电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稳定和发展。在过去的 10 年 里可再生能源在总耗电量的份额当中增长了 16%。在 2010 年除了风力发电(36.5%),水力发 电(19.9%),差不多有 32.3%的电力来自生物质能发电。

  沼气场 沼气场的定义 每种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者沼气利用的装置。 它也试用于那些用于暂时存储能量然后转换成电能的沼气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装置。(比 较 § 3 Nr. 1 可再生能源法) 到目前为止对沼气设备的定义自可再生能源法 2009 后继续适用于所有的设备。可再生能源法 (2009) § 19 Abs. 1 调整了: 多个沼气池如果被建在同一块地皮上,或者很近的地方,他们的产电原料来自于同一种可再生 能源,并且按照所产电的功率进行补贴(新建的沼气池:按照电功率的测量值或者电装机容 量),并在 12 个月内连续运行,不管它们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 被看成是一个整体进行补贴。

  新建沼气池 所有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以上所提及的规定开始运行的沼气池必须遵守可再生能源法 2012。 附件二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 2012 的补贴表

  技术规范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确保设备在产气过程中具有气密盖和能够进行气体利用的储渣池,它的水力 滞留时间要至少 150 天。还需要额外安装气体消耗装置,用来避免气体的排放(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 4)。 但凡沼气池运营人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 6 Abs. 1 – 5, 根据该法律§ 16 规定,所得补贴减少至 零。

  以上补贴的要求: 以热电联产的形式所产生的电和热能,在设备运转的当年至少达到 25%有效的利用率,在来 年至少达到 60%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附件 2, Nr. 3);或者是由可被证明的石油替代品所产 生;或者当时的那年所用于发电的沼气是由质量比例至少为 60%的牲畜粪便生成。 当按照新能源法§ 27 Abs. 5 提交了投料登记表*后

  现存的和新建的沼气池 现存的和新建的沼气池 现存的沼气池 (可再生能源法 § 66 Abs.1. Nr.3): 对于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开始运营的沼气发电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2009(从 2008 年 10 月 25 日,联邦法律公报一,2074 页)中的规定,遵循最近生效的一次法案,下面将提到的技术规 范需从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沼气池运营人必须在沼气发电的过程中确保安装一个额外的气体消耗设备,避免所产生的沼气 排放到大气中。(可再生能源法 § 6. Abs.4 S.1 Nr.2) 天然气净化和并入气网的装置从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有义务保证甲烷排放到大气中的量不能超 过 0.2% (§ 66 Abs. 1 Nr. 7). 附件一 中引用了可再生能源法 2009 的补贴表

  必须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在净化过程中,甲烷排放入大气的量不超过 0.2% 原始气体在净化过程中的电力消耗不能超过 0.5 每立方米 用于净化和生产所提供的工艺用热(...),无额外添加的化石能源 气体净化设备的最大额定功率为 1400 标准立方米/小时

  鼓励金额按照气体净化设备的最大额定功率来划分: 700 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3 欧分/千瓦时 1000 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2 欧分/千瓦时 1400 标准立方米净化气体/小时: 1 欧分/千瓦时

  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德国联邦政府能源战略中的坚实组成部分。为要降低核能的比重,德国制定了新 能源法,其目标为:到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 35%,到 2050 年这个比重将要达到 80%。到目前为止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已经达到总发电量的 18%,其中生物质能发电约占三分 之一。这个比重在未来还会被明显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种保证生物质发电补贴的工具,不过它还有需要被改进的地方。2012 年的 法案,不仅拓宽了补贴原料的种类,还建立了利用可替换原料的的鼓励方案,从而限制了由于 大量使用玉米而造成的土地竞争,并引入了玉米和谷物占发酵原料 60%的界限,使可再生能源 法与市场的发展步调保持协调一致。取消了园林绿化材料补贴。牲畜粪便从可再生原料的补贴 当中被单独分离了出来。这些都使得现今的可再生能源法无论是在操作还是行政方面都更加得 简洁方便。 新能源法修正案的目标是使有机残留物中的潜能有效并且谨慎的被利用。这里需要被澄清的 是: 食物和饲料的竞争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今后的政策当中,我们会首先加大牲畜粪便的潜能利 用。将会对一些特殊的牲畜粪便沼气池进行相应补贴,这在经济和生态方面都极具意义。2012 新能源法将会更适应未来的能源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法 2012 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 中对沼气池的定义作了补充。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的沼气池有如 下额外的调整: 下额外的调整: 与上面所叙规则不同的情况“当所产电的沼气来自生物天然气和本身自己的沼气池,不管它们 的资产情况,在为要确定每个发电机补贴时,它们被看成是一个整体……

  从法律上优先 法律上优先可再生能源 上优先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第一次贯策利用新能源并网发电的法律是在 1991 年, 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条件和补贴进行了调控后,推动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有了明显改 善。2000 年 4 月 1 日这种调控由可再生能源优先的法律所代替。至今为止所贯策的修正案为 支撑所改变的框架和制定新的目标,特别是对生物质能的估算是必不可少的。到 2012 年 1 月 1 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新能源法为其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安全保障。稳定的并网补贴,义务的网端联接与扩建都对并 网优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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