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享游进一步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思考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09
 聚享游聚享游[摘 要]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发展上有一定的进展,《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制度上有了很多的创新,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并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地位,这是历史的进步,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我国要在可再生能源法取得进步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审视自身的的缺陷,只有认识了这些缺陷,才能更加有效的完善和改进,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聚享游聚享游[摘 要]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发展上有一定的进展,《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制度上有了很多的创新,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并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地位,这是历史的进步,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我国要在可再生能源法取得进步的同时,也要客观地审视自身的的缺陷,只有认识了这些缺陷,才能更加有效的完善和改进,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能源紧缺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对于能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传统的能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06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24.6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量占69%。这种依赖煤为能源的结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需要亟需加快可再生能源的步伐,使我国能源走上清洁、节约、安全的发展的道路,我国能源立法的进程比较缓慢,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促进能源结构的改善,使得能源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至今已经实施了6年多,实施效果明显,影响深远。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应当考虑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因地制宜的制定不同的法规,现在许多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只是对可再生能源的措施作出笼统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是应该由多层次、多结构、门类齐全而又结构严谨的可再生能源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可再生能源立法应当由基本法与专项立法相结合,以全国人大立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主、部门规章为辅、重视地方性立法。因此这就要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来细化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法律制度。以《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的配套性规定为基础,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制定针对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风能等不同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虽然财政部就法律规定了的税收优惠等有关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办法。但是目前税收政策的行动进展很缓慢。

  在可再生能源的立法中,在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措施的同时,应强调运用行政指导机制来实现立法目标。可以采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奖励措施来实现行政指导。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行政许可制度。因为可再生能源属于高风险投资,一些行业具有很高的垄断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力量薄弱,缺乏核心技术和技术人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实力比较弱,因此要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要大力培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研攻关,以科技创新降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成本。有关科研单位要与企业技术力量联合起来,团结合作。政府要引导企业从外延式发展向依靠科技创新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国家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要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整合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与特色产业的发展。政府还应该出台政策拨专款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高等院校增设相关的专业,优先安排相关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为培养创新性技术人才和专业骨干创造条件;要积极筹建有关科研机构与实验中心,并建立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合作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科研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以及研究成果的转化。

  法律的生命和灵魂在于实践。没有有效的实施,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任何意义。我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制定了很多政策和措施,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此同时,在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的可执行性比较差,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因此要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划、政策等。政府部门要将依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规划要求,明确具体责任,严格落实具体任务,使得各项优惠措施确保到位。

  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解决我国能源的紧缺。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培养公众的能源节约意识,让公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以及能源的监管中,参与仍属于倡导性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参与,管理参与和监督参与赋予公众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将参与机制具体化、制度化,增加可再生能源管理和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供并且公布相关信息,使得公众能更好的了解可再生能源的状况和政府的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价格制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各方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决策信息。同时,应建立定期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和报告制度,由省级以上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报告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我国当前各部门对的《可再生能源法》的监管职能比较分散,职权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程序繁琐,缺乏几种有效的管理和规划,在许多领域职责不清,造成管理上的低效率和混乱,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因此要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协调和监管,由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对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综合执法能力与协调机制。

  目前,许多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分布在农村和西部地区,如,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生物质能原料大都适合荒地、西部地区和山区,风能大部分在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等。在保证粮食用地的情况下,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增加农民收入,适度发展粮食加工液体燃料有利于在粮食过剩时,稳定粮价和农民收入。因此,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时,要统筹考虑如何提高贫困地区和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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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陶建格,薛惠锋.能源约束与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8,(2):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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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孟凡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8,(11).

  作者简介:杨丽娟(1985-),女,回族,宁夏中卫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